现在,很多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一边装修一边营业,浓烈刺鼻的装修气味让人很不舒服。今后,这种经营方式就行不通了,刚刚颁布的《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》要求,经营性公共场所在室内装修期间不得营业,局部装修的,也要保证非装修区空气质量合格。该《规定》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。
不符合校舍严禁使用
根据《规定》,今后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。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,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。装饰装修后的校舍、幼儿园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,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。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、幼儿园,严禁使用,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集中空调2年一检测
今后,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要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,保证室内空气质量。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、设备不得擅自改造、拆除及挪作他用。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,保持清洁无异味。另外,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,并每2年进行1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,检测或者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。
公共场所经营区域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产生异味的物品。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。
不合格仍使用最高罚3万
从今年4月份开始,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;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、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,或者擅自停止使用、拆除通风设施设备的,将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逾期不改的,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对拒绝监督检查的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